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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择手段,保护企业债权(叶文魁律师)
    发布日期:2008-6-5 14:53:28

     

    【业务经验交流】

    善择手段,保护企业债权

    (作者  叶文魁  山西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采取哪些手段能够有效地保护企业债权,降低企业风险,减少企业经济损失,相信是每一位企业领导人都特别关注,尤其是企业法律工作者必须面对和承担的主要工作。笔者从事律师工作15年,积累了一些服务经验,现归纳于此,供大家思考,如堪借鉴,不胜荣幸!

    总体说来,保护企业债权有三大手段:政策手段,法律手段,法外手段(或者说国情手段)。每一大手段又包括若干具体手段,下面分别叙述:

    一、政策手段是尚无法律规定但有政策的手段,包括三种:

    (一)债权转股权——即经与债务人企业协商,将我企业对于债务人企业的债权转变为我企业对债务人企业的股权即股份,而我企业成为债务人企业的股东,从而最终取得债务人企业的股息和分红。这种手段对于暂时缺乏资金、偿债能力或者缺乏科学管理,但其产品或者技术具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企业可以适用;

    (二)出售债权——对于较长时间难以收回的债权,可按低于债权本身数额的价格向社会或者第三人出售,这样可以减少呆帐,部分地实现企业债权;

    (三)收购债务人企业——对于资不抵债,但尚有土地资产、无形资产和一定市场的债务人企业,如能为我所用,则可与其协商以我企业对它的债权额和承担其他债务为对价将债务人企业整体收购(有时是零收购),由我企业直接经营或者重组,使其重焕活力。

    二、法律手段包括三个阶段的保护,共计19种办法:

    (一)第一阶段是诉前保护(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的保护),包括9种具体办法:

    1)资信调查——了解交易对方的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资金实力、履约信誉、上缴利税、债务清偿,及其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员工面貌是否上进乐观、工资保险是否及时到位、工作场所是否整洁有序等情况,借以评价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态度,从而决定是否与其交易;

    2)签订条款齐全、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协商一致等原则,把下列条款定好写明:各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标的物,数量,质量,验收或者检验方法,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或者交接收地点、方式和期限,对质量或者退、换、修的承保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这样约定,一方面不会面临合同无效的后果,另一方面便于约束各方全面妥善地履行合同;

    3)寻求可靠担保——为了使债权到期时有更多的义务人偿还或者得到更多的财物保障,在签订合同时依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有选择地要求对方提供适当切实的担保(比如:优先选用质押、抵押、定金等物的担保,选用信用担保时要求担保人有实力信誉好而且是连带责任担保),是一种较好的常用办法;

    4)选择有保障的支付方式——在国内交易中选用银行承兑汇票一般可保债权无虞;在国际货物贸易中,选用不可撤销信用证或者可保兑信用证,对实现债权是非常安全的;

    5)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即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同时履行义务,对方未履行时我方可以不予履行;合同约定对方先履行义务,对方尚未履行时,我方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我方先履行义务,但是有证据(我方应掌握)表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可能丧失偿债能力的其他情况时,我方可以中止履行(当对方不良情形消失或者提供担保时,我方可以恢复履行),以避免债权难以实现的风险;

    6)办理公证,将债权文书(凭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对于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我方可以申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赋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期债务时,我方可以不经诉讼直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节约时间成本;

    7)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于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对方的财产将会使我方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我方在起诉前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冻结、查封、扣押对方存款或者财物的保全措施,防止对方转移逃债。这是针对有能力但推拖拒付的债务人采取的办法,但要注意:仅有15天的保全期限而且还要提供相应担保,因此保全之后应积极与对方协商,争取不经起诉就得到清偿;

    8)申请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对于债权债务明确又无其他纠纷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给付义务,我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这种办法的优点是送给债务人15天就能生效,生效后我方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缺点是一旦债务人提出履行能力以外的书面异议(不论是否有理),支付令就失效,还得走向诉讼;

    9)协商代位求偿——按照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对于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我方可与债务人协商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该第三人请求偿付。

    (二)第二阶段是诉中保护(即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予以保护),包括6种具体办法:

    1)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债务人有可能转移财产或者经营状况时好时坏有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我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保全其财产,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2)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者放弃债权的,我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转让或者放弃行为,而以这些财产清偿我方。但须注意,该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3)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对其他人有到期债权且怠于或者不及时行使的,我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该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要求次债务人向我方履行义务;

    4)申请先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及其司法解释第107条规定,对于急需用于购置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货款,对于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陪费的这类债权,我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先予执行;

    5)申请破产还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于那些严重亏损、债台高筑、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我国现阶段仅是指企业),我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使我方得到一定比例的偿还;

    6)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00611生效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与股东不负责地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法人地位有关联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其股东一并诉之人民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二)第三阶段是诉后保护(即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的保护),包括4种具体办法:

    1)协商履行——迫于人民法院判决的威严以及强制执行增加成本的压力,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前主动与债务人协商偿付,很可能得到履行;

    2)及时申请执行——须知,债务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我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只有6个月,如果债务人期满不履行,我们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该项申请,也是追究债务人“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前提条件之一;

    3)申请搜查令——我方向人民法院积极提供债务人可能隐藏财产处所的线索,请人民法院签发搜查令,派员到可疑地点进行搜查以发现隐匿财产;

    4)提出申诉,追究债务人“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这是最严厉的一招。当债务人屡屡回避拖延、有能力却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我方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因该罪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故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就往往能够起到效果。

    三、法外保护,由于是根据我国国情采用,也可称为国情保护

    我国传统的“官本位”意识尚未退出市场,在人们处理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等各方面事务时都或多或少地体现出来。因此我们也不能无视。如果我方熟识的党政官员足以影响债务人,则我方可以通过该官员促其还债。

           概括地总结以上办法,希图对身处困境的债权人有所帮助,也希望债务人能够遵守法律不要再践踏自己的诚信和商誉了(否则,你债务人只能走向“坟墓”!)。我们应当时刻保持这样一种清醒的认识: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构建诚信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中国人的道义和责任……

     

    200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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