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制日报》上发表了“怪梦”系列文章之二——“怪梦解析:反腐败的次佳路径”——之后,笔者仍然感到意犹未尽。其实如果只看表面的含义,“大赦贪官”的说法不仅不得民心,也会不得“官心”——不是官员个人之心,而是“官方”之心。因为采取这种极端特殊的举措就等于间接承认我国这二十多年的反腐败斗争基本上是失败了。笔者无意抹杀那些战斗在反腐斗争第一线的检察官和纪检监察人员的工作业绩。这些年来,他们确实查办了不少贪官,而且他们在查办过程中所面对的阻力和承受的压力往往是百姓难以想见的。但是,由于相关制度的缺陷和社会环境的恶化,我国的腐败问题却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对社会来说,反腐败的功绩主要不在于抓出了多少贪官,而在于社会中还有多少“现在进行时”的贪官。正如一些网民所言,明朝的皇帝也曾杀了不少贪官,但是怎奈贪官越杀越多——“奈何朝杀而暮犯”,最终导致反腐败的失败乃至政权的垮台。
笔者对于腐败问题的思考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基于在国内生活中的所见所闻以及在美国留学和香港访学的感受,我创作了一部以反腐败为主题的小说——《人生怪圈:神秘的古画》。在那部小说中,我借主人公之口并借一幅明朝古画的寓意阐述了“腐败乃人生怪圈”之主题。这些年来,如何走出“腐败怪圈”的问题一直在困扰我的心灵。我也写过一些文字,包括自己谑称的“反腐败六小理论”。在困惑的思索中,“大赦贪官”的念头多次袭上我的心头,且如骨鲠在喉不吐不快,尽管我深知这个提法既不得民心也不得官心。这便是我那个“怪梦”的缘起。
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目前在中国百姓的心中已经蓄积了相当强烈的针对官员腐败的痛恨情绪。虽然目前似乎还没有爆发的迹象,但是若不改变这种状况,那么在未来若干年间一旦出现某些天灾人祸之类的诱因事件,民众对腐败的痛恨就可能蔓延演化为社会的动乱。面对这个问题,执政者可以采取三种态度:第一,闭上双眼假装看不见,只听歌舞升平,只说太平盛世;第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承认有问题但不太严重,得轻松时且轻松;第三,睁开双眼,正视问题的严重性,并且立即采取行动解决问题。笔者以为,中国的执政者应该采取第三种态度,而“大赦贪官”则如我在前面两篇文章中所言——是当下应该选择的反腐败“次佳”路径。尽管这一路径确有风险,但是我认为目前中国具备了选用这一“险招”的条件。一方面,国家领导高层具有反腐败的诚意;另一方面,国家高层领导在民众中享有较好的口碑和亲民的形象。
诚然,“大赦贪官”绝非目的,而是要以此为契机开创反腐败的新纪元。因此,这一行动的成败不在于大赦,而在于大赦之后的行动和作为。只要让民众看到大赦并不是要包庇贪官,而是要真正的反腐倡廉,那么这大赦就会得到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如何开创反腐败的新纪元?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建立“三严高效”的反腐败体系。所谓“三严”,即严防、严查、严惩。其中,“严防”是反腐败的基础;“严查”是反腐败的关键;而严惩只是反腐败的一种威慑手段。所谓“高效”,则主要指查办腐败案件的效率。
首先,我们要改造现有的反腐败体制。改造的目的有二:其一是要集中反腐败的力量;其二是要使反腐败机构脱离地方政府的控制。历史的经验证明,反腐败主要是中央政府的任务。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反腐败的意义远不如经济建设的意义。官员腐败所危害的主要是国家利益,是江山社稷,而这显然主要是中央政府关心的问题。因此,改造反腐败体制就要加强中央政府对反腐败斗争的直接领导,就要建立集中制的体系。目前,我国承担着反腐败职能的机构主要包括检察系统的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的监察部门,包括2007年成立的预防腐败局。这些机构在反腐败斗争中虽有协作,但是力量分散,工作重复,不利于提高效率,还会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另外,这些机构多受各级地方政府的实际领导,在查办腐败案件的时候往往是阻力重重。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建议对现有的反腐败机构进行整合,优化职权配置和资源配置,建立高度集中的三级反腐败体制。具体来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现有的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和职务犯罪预防厅的基础上成立反腐败总局,由一名副检察长兼任总局局长;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反腐败局,在地级市设立反腐败分局,它们作为总局的下设分支机构,与地方检察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与此同时,精简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把具有反腐败工作经验的人员调入检察机关的反腐败部门。
其次,我们要转变官员腐败案件的查办模式,要从以纪检人员的“法外查办”为主转变为以检察官的“法内查办”为主,要从封闭式秘密查办为主转变为开放式公开查办为主。法治是中国社会的发展趋势,也是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基本路线。毫无疑问,当下中国的反腐败斗争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是党的领导并不等于要由党的纪检人员直接查办官员腐败的案件,检察机关也是在党的领导下工作的。由于纪检人员不具备法定侦查人员的身份,所以其查办工作只能在“法外”进行。这不仅有违法之嫌,而且会因重复劳动而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并影响查办工作的效率。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成为查办官员腐败案件的主力军。另外,目前我国以纪检人员为主的腐败案件查办往往采取封闭的秘密查办模式,被调查者与社会隔离甚至在一段时期内在社会中“消失”,待案情基本查明之后才会向社会公布。诚然,犯罪侦查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保密,官员腐败案件的侦查也不例外。但是,官员腐败案件的侦查一般都属于“从人到事”的模式,即在侦查开始之时已有明确的嫌疑人,因此其保密要求并不像侦查杀人、盗窃、走私、贩毒等刑事案件时那么严格。再者,查办官员腐败案件的难点往往在于来自有关部门或官员的干扰和阻力,而向社会开放查办过程不仅可以加强公众的监督,也可以减少这样的干扰和阻力。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官员腐败案件的查办一般都采取向社会开放的模式,允许新闻媒体对查办对象和事项进行适度的报道。当然,案件的调查取证可以保密,侦查人员也可以采取一些秘密侦查手段。
最后,我们要加强预防腐败工作,要坚持预防和打击相结合的原则。我们不仅要建立宏观的预防腐败制度,例如笔者建议的官员财产申报与核查制度;而且要针对一些腐败高发行业或领域,制定具体的预防制度,包括预防性稽查制度,例如对金融机构实行每季度稽查一次的制度。另外,我们要加大在社会中的反腐败宣传力度,调动群众举报官员腐败的积极性。笔者在“怪梦解析:反腐败的次佳路径”一文中曾建议在“大赦贪官”的前提下要求官员申报财产,我想再补充一句,我们也鼓励官员在申报时以实名或匿名的方式把自己的部分财产捐献出来,成立专门的“反腐倡廉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举报腐败官员的人。对于那些实名捐献的财产,我们也不会追查来源,而且可以给捐献者发放荣誉证书。也许,这还能宽慰某些官员的良心?(本文发表于《法制日报》2008年3月9日第10版)
汤啸天:保障人民“四权”方能为腐败“解套”
拜读了何家弘教授有关“怪梦”的两篇大作,我深为何教授忧国忧民的社会责任心所打动。正如何教授所言:“我们的国家似乎已经被腐败‘套牢’,国人必须寻找‘解套’的方法和路径。”更令人不安的是,我们似乎已经陷入了这样一个怪圈:腐败愈演愈烈→反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反腐败的成果越来越大→腐败案件的立案标准水涨船高→反腐败的成本持续增大→腐败愈演愈烈。有人把这种现象称为“越反越腐败”。
何教授请求读者不要把他“大赦天下贪官”的怪梦当真,我也并不认为何教授的怪梦具有可操作性。“大赦贪官”的做法并不能“让我们放弃过去的腐败包袱,集中力量打击今天的腐败并预防明天的腐败”。
其原因有三:一是,大赦贪官之后,会造成社会一般公众的心理失衡———你们不仅“捞够了”,而且在暴富之后合法化了,为什么就不允许我们也“捞一点”呢?!二是,大赦贪官之后,并不可能使得所有贪官就此“金盆洗手”,只会促使贪官在腐败隐蔽化、财产合法化的道路上拼尽全力;三是,“大赦贪官”之后反腐败的难度会更大。况且,客观上腐败案件不可能每案必破,“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的现实会促使腐败的暗流更加猖獗。
腐败得逞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官员手中握有实权,二是公权力可以滥用。如果说,运用“选票”遏制腐败的上策在现今还不具备条件的话,以“稳步快走”的方式,努力创造民主的条件应当是可行之策。
具体而言,反腐败必须还权予民,只要能够真正地把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交还给人民,反腐败斗争就会“柳暗花明”。“腐败越反越多、越反越大”局面的形成是众多复杂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反腐倡廉的系统工程建设也必须从“根”抓起、从“头”抓起。
所谓从“根”抓起,是指把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实在在地交还到人民群众手中。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明:“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十七大报告再一次重申:“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和十七大报告中关于保障“四权”的论述实际上就是为腐败“解套”的思路。只要执政党和各级政府真正允许人民自由表达,腐败之风日渐衰退,清廉之风与日俱增的局面一定会出现。
如果单纯从制度层面考察,我国公民享有表达权,我国政府负有保障公民表达权的义务是明确的。如《宪法》第35条和41条。但是,“纸面上的法”与“现实中的法”往往还有差距。腐败案件居高不下和数额攀高,就是人民的“四权”得不到保障所酿成的苦酒。
当今,我们已经从惨痛的历史中认识到,用政权力量控制公民表达权是一种饮鸩止渴的办法,其结果是政权遭受致命的伤害。那么,就不应该为人民表达权的行使制造人为的曲折或者障碍。既然十七大报告再一次重申:“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就应当把保障人民“四权”的义务落实于执政党和各级政府。解放思想首先是要解放表达,特别是要从“有统一思想的言论自由,缺乏不同意见的言论自由;有正面宣传的言论自由,缺乏反面批评的言论自由;有假话空话的言论自由,缺乏真话实话的言论自由;有歪曲历史的言论自由,缺乏正视历史的言论自由”中解放出来。
就人民而言,其对执政党和政府的制约具体地表现为知情、参与、表达、监督四大环节的实现。其中,知情是基础,参与是关键,表达是根本,监督是手段。政府保障人民行使“四权”,首先要提供“让人说话”的政治条件和宽松氛围;其次是要真诚纳谏,解除人民“说真话”的后顾之忧;其三是允许“说错话”,不以言治罪;其四是对人民的所呼所求要及时作出回应。
何教授直言:“在申报财产的问题上,我希望国家领导人可以率先垂范。”我所说的从“头”抓起,也是指党和国家领导人带头申报本人及其家庭的财产。如果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大赦贪官”之后再申报财产,难免有利用自己制定政策的权力使得自己的非法财产合法化的嫌疑。党和国家领导人带头申报财产,当然会引发各种各样的询问、质询,只要没有见不得阳光的财产尚未申报,以实话实说的态度回应民众的表达是并不困难的。一旦跨过了带头申报财产这道“坎”,党和国家领导人抓保障人民“四权”的实现就有了“底气”。
贪官的确是隐蔽的,但在本质上又是虚弱的。保障人民的“四权”就是迫使贪官暴露无遗,进而改恶从善。当然,在具体的政策设计上应当充分体现“过去从宽、今后从严”,“退赃从宽、匿赃从严”的政策。从容易受到腐朽势力侵蚀的角度来看,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
无数经验告诉我们,无论腐败分子“两面人”的伎俩有多高,其在人民群众受到保障的“四权”面前必然暴露无遗。就本质而言,反腐败是不可抵挡的历史潮流和人民意志,如果政府不能保障人民“四权”的实现,反腐败就不可能高效率、低成本地推进。
“大赦贪官”并不能使人民的“四权”得到保障,而党和国家领导人带头申报财产却会赢得人民的高度信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带头申报财产是国家最高层级的公仆向主人交私人的“家底”,保障人民“四权”是从根本上还权予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同样也是反腐败最有力的武器。(本文发表于《法制日报》2008年3月9日第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