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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山西省孝义市著名的小康村——西辛庄镇王才堡村发生了一起波及范围广泛的集团诉讼案——占全村住户近40%的170余名村民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王才堡煤矿按照每股每年500元的固定股息将1996年~2002年共7年的股息320余万元分红给原告。
突如其来的诉讼,使担任王才堡村党支部书记兼王才堡煤矿矿长的范世武同志感到了巨大的压力:一方面,他呕心沥血、苦心经营,使煤矿度过了最艰难的低迷时期,怎么刚有好转便诉起内部?他感到委屈;另一方面,煤炭市场七年疲软但煤矿每年都会挤出紧张的资金为村民们发放米面、肥料,股民们怎能不顾实际提出这么高的分红要求呢?他感到迷惑,同时他也希望通过这次诉讼来说服教育村民群众了解真相理解煤矿。
因此急需精通法律知识的人士为他提供必要的帮助。通过友人(该人曾委托叶文魁律师在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其代理煤矿承包纠纷案取得完全胜诉,成功维护了其在灵石县的煤矿承包权)介绍,王才堡煤矿聘请了山西达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叶文魁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依法进行维权活动。
叶律师经过深入研究案情,针对原告的起诉,采取了如下对策:
首先,建议分化瓦解原告集团——原告有171名,未必都是真心起诉,可能有对其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存在误解者。因此煤矿派人对原告了解情况,讲清道理,使68名原告撤回了诉讼。只剩下103名原告继续起诉,同时,原告的诉讼请求也降到了260余万元。
第二、调查取证,反驳和否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叶律师首先对原告诉状中提出的“被告承诺每股每年分红500元”、“1996年到2002年没有给股民分红”的具体事实产生怀疑,认为煤矿不可能不考虑盈亏就向股民轻易许诺高达400%的分红数额(年初入股250元,年底分红1000元),于是向知情村民尤其是其他股民调查收集了156份书面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没有承诺每年每股按500元分红”;同时将村委保存的1996年~2002年的“实物分红记录”原始帐薄提供给法庭,充分证实:被告每年都以大米、白面、化肥等实物向全体股民分红。
第三,在逻辑和法律上,叶律师提出:
(一)原告所诉既不合情理,也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原告提供的《入股登记表》,1994年初,每名原告所代表的家庭每人为本村王才堡煤矿集资入了2股计250元,1994年和1995年按每股500元进行了分红。
因此原告诉称:“被告当时承诺每年按每股500元分红,但被告仅在1994年和1995年履行了承诺。1996年截至2002年累计欠原告分红款320余万元。”
但是,叶律师指出:1、不管企业经营状况,一律承诺高达400%的利润分红,不符合企业经营规律和正常情理;而且根据超过原告人数的多数股民的证言,煤矿并无承诺;2、原告提供的《入股登记表》证明原告所持股份为“普通股”,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享受分红(不是“优先股”就不应当享受固定分红);3、退一步说,即使被告有过这样的承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关于税后利润中用于分红与福利的比例不得超过40%的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国家体改委、煤炭工业部、农业部的有关规定),按照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该承诺也是无效的。
(二)即使煤矿有赢利,也应当在法律许可的税后利润不超过40%的比例范围内进行分红,并且,应当扣除7年来股民已经取得的分红。
但是,一审法院考虑到原告人数众多和社会稳定的原因,有限地采纳了叶律师的意见,判决煤矿支付158万元。
煤矿当然不服,叶律师继续代理上诉。最后,山西省高级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煤矿支付原告70余万元的分红。较多地维护了煤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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