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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曹三胖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九罪并罚案(叶文魁承办)
    发布日期:2007-6-19 12:13:02

     
            20041020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并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曹三胖(本名曹志生)犯有九项罪行:一、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三、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九、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九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
      判后,曹志生不服,委托叶文魁律师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叶文魁律师提出两点辩护意见:、一审认定曹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因为构成该罪须具备4个必要条件:1、有比较稳定的组织和纪律;2、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扰乱社会和经济秩序;4、拉拢勾结党政官员,形成其“保护伞”。但该曹不具有第四个特征。二、一审判决在未能证明受害人郭跃平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下就判处曹死刑,显属错误。因为,我国《刑法》第234条明文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且法律要求优先考虑的是有期徒刑,最后才是死刑。但是,本案法医鉴定只证明郭跃平构成重伤,而没有证据证明郭有严重残疾,故不应当违法判处死刑,依法只能判处有期徒刑。
      高级法院采纳了叶律师的第二条意见,撤销了一审对曹志生“故意伤害罪”的死刑判决。改判为10年有期徒刑。最终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叶律师在总结时,也点破了本案留下的一点遗憾:按照曹志生所在组织的社会影响和后果,法院将他作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犯予以处罚,确有其自圆其说的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然而,如此判决毕竟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缺陷——曹只具备该罪的三个前提条件,并不具备第四个“保护伞”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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